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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酒店洗澡受傷 客人向店家索賠

2013-07-11  來源:深圳特區(qū)報  【字號:  

  法院一審判決店方擔責七成,店主不服上訴

  深圳特區(qū)報記者 吳濤

  林先生入住梅林一家酒店,在洗澡時,衛(wèi)生間玻璃門突然破裂,導致其多處受傷。為此他將該酒店及店主韋某告上法庭,索賠4萬余元。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店方擔責七成,賠償林先生1.7萬余元,店主韋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韋某不服上訴。昨天,該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。

  林先生訴稱,2012年10月19日,他和女友入住福田區(qū)下梅林某酒店,入住房間后,他去衛(wèi)生間洗澡。因衛(wèi)生間建在房間陽臺邊上,必須要穿過進入陽臺的推拉玻璃門。他剛拉玻璃門,玻璃就破碎了,導致他身體多處被劃傷,右前臂和右小腿大出血。之后,他被送到醫(yī)院治療,住院5天。為此,他將該酒店及其老板韋某一起告上法庭,索賠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萬余元。

  而酒店老板一審時辯稱,該店的玻璃門沒有質量問題,是林先生喝酒后用腳踢玻璃門導致受傷的。

  福田法院審理后認為,從事住宿、餐飲、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,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,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法院應予支持。林先生入住酒店,因玻璃門破裂而受傷,該玻璃門未按相關規(guī)定采用鋼化玻璃,酒店也沒提交證據證明其安放了警示標志,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玻璃門是林先生自己踢破的,因此對林先生的受傷有過錯,應承擔70%賠償責任。

  該院遂做出一審判決,酒店應賠償林先生各項損失1.7萬余元,老板韋某對此承擔清償責任。

  店方不服提起上訴,稱林先生是因飲酒后和女友吵架,心情不好故意踢玻璃門導致受傷,并非玻璃門存在質量問題,不應將此責任轉嫁給酒店。他們還要求林先生賠償損壞玻璃門的損失。

  林先生的代理律師則表示,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林先生故意踢壞玻璃門,請求法院支持一審判決。

  法官主持了調解,因店方不同意而未能達成。目前,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
編輯:梁碩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