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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馨予名譽權案勝訴 被告需道歉賠償

2013-07-16  來源:深圳特區(qū)報  【字號:  

  深圳特區(qū)報訊被傳曾在杭州“坐臺”,女星張馨予訴夏薩沙侵犯名譽權。7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:認定夏薩沙言論構成對張馨予名譽侵權,責令其在指定媒體賠禮道歉,賠償精神損失費等近7萬元。張馨予本人未到庭,她的代理律師朱曉磊第一時間發(fā)短信告知其判決結果。朱律師透露,張馨予很滿意這個結果。

  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的9頁判決書中,要求夏薩沙在全國公開報紙顯著位置以及微博置頂位置向張燕(藝名張馨予)賠禮道歉,其中微博置頂位置的道歉要求放置15天。此外,還判定夏薩沙向張馨予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成本等共計人民幣66925元。

  張馨予的代理律師朱曉磊表示,如果夏薩沙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之內(nèi)不提起上訴,就要主動執(zhí)行這份判決,而如果逾期沒有在報紙和微博上道歉,張馨予方面將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,法院將連續(xù)六次在全國公開發(fā)行報刊刊登夏薩沙的致歉函,相關費用都將由夏薩沙承擔。此外,法院還可以凍結夏薩沙的財產(chǎn)或限制其出境,以強制其執(zhí)行法院的判決。

  朱律師還透露,雖然在法院庭審和判決期間,被告夏薩沙從未現(xiàn)身,但在私下他也通過各種方式跟張馨予一方進行過溝通,希望將此事低調(diào)處理,不拿到法庭上。但張馨予態(tài)度堅決,拒絕和談,“她曾向我表示,這件事對她的打擊非常大,負面影響無以復加,所以她堅決要走法律程序?!保ㄐ旆疲?/p>

編輯:梁碩芳